财政部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2号]  [2004-01-2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继续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贸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海关总署下发上述通知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特此通知。
    抄送:海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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