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1号]  [2004-01-20]

  根据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调整征、退税率的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海关总署2004年出口商品税则目录,总局编制了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现予下发并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各地请遵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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