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号]  [2004-01-20]

增值税
 北京、江苏、安徽、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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