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58号]  [2004-01-08]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本文自2007.10.17日起停止执行。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部《关于申请“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财综[2003]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