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23号]  [2003-09-09]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云南、陕西、吉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上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