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4号]  [2003-08-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上海、陕西、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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