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26号]  [2003-07-09]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四川、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发证[2003]63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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