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3〕105号]  [2003-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7月2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附件: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三)审议批准向财政部报送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组成(-)审计准则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2名,业内人士7名,律师事务所1名,教学科研单位6名,企业1名。

  (二)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3.在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规则(一)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必要时,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四)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

  如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每人1票。委员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作为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并承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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