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151号]  [2003-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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