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函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2〕29号]  [2003-05-13]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扩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的受益范围,优先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贷款需求,经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同意,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 ,调整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 2002 年 6 月 1 日起 我中心受理的委托贷款申请,调整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2002 年 6 月 1 日前 我中心收到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委托贷款申请,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作调整。请你行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和危改加房改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如购房合同价款高于售房批复价格,以批复价格为准)的 90%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单位自建)、集资建设的住房(含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 80% .

  购买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如评估价值高于购房合同价款,以购房合同价款为准)的 80% .

  二、购买你行协议房源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协议约定的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组合贷款。

  三、购买非你行协议房源申请组合贷款的,请你行协助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所属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其组合贷款申请。

  四、请你行积极协助我中心,在时间、资金上优先保证组合贷款。

  五、请你行继续督促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执行《关于落实〈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的函》(国家机关房资字 [2001]242 号)的规定,加强与 资质较好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联系,向我中心推荐其中销售前景较好的住房项目,做好你行各委托贷款经办支行、我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的相关工作。

  收到此函后,请及时转发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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