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  [2003-04-3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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