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003-04-18]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茴油、毛椰子油税率调整为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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