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85号]  [2003-04-15]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等的收费标准为: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二、你局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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