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3号]  [2003-04-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未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应当缴纳增值税而缴纳了营业税,或者应当缴纳营业税而缴纳了增值税的,不再做税款补、退库处理,一律从检查发现之日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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