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0号]  [2003-03-19]

 北京、广东、四川、吉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房财字[2002]2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