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通知

[财办统〔2003〕7号]  [2003-03-0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保证效绩评价工作质量,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资料及有关统计信息资料为基础,测算制定了《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将另行邮寄给你们,请在效绩评价工作中正确使用。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已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88191309.

  附件: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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