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号]  [2003-01-23]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兵装财[2002]4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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