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2003-01-0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附件: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  号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hs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备注: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