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分配系数的通知

[财预〔2002〕624号]  [2002-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2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所变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又新批准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8户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和《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的有关规定,需要调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系数。现将调整后的分配系数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依此确定各地应分享的所得税收入。《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的通知》(财预[2002]28号)自即日起废止。

  为简化手续,方便国库操作,执行中2002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暂按原办法缴库,并按原定分配系数分配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由此影响地方2002年所得税收入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单独处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的规定缴库,并按调整后的分配系数分配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


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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