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7号] [2002-12-27]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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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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