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前还款及免除罚息的意见

[财金函〔2002〕139号]  [2002-12-11]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天津市电信公司提前偿还部分日元贷款问题的函》(进出银转函字[2002]254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提前归还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问题的函》(进出银转函字 [2002]243号)、《关于山东省通信公司(原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提前偿还我行转贷的德国政府贷款的函》(进出银转函字[2002] 255号)及《关于减免青岛金源项目罚息问题的函》(进出银转二函字[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天津市电信公司一次性全额偿还转贷协议(JP2P12-C8)的债务余额及到期利息。

  二、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河北紫金关金属结构厂提前归还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三、同意山东省通信公司(原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提前偿还由你行转贷的德国政府贷款。

  四、同意在拖欠贷款本息还清的前提下,免除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青岛金源项目和德国政府贷款山东省通信公司项目的罚息和滞纳金。

  为缓解你行垫付资金紧张状况,你行收到上述单位归还的资金全部纳入转贷垫款周转金账户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该笔贷款今后按时足额对外还本付息。该笔贷款今后对外支付利息及费用应计入你行年度损益中统一核算。今后对于对外提前还款事项,不论是何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金额大小,请你行事先与财政部协商后,方可与外方相关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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