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05号]  [2002-11-25]

 
 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3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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