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财办发〔2002〕316号]  [2002-11-15]

部内各单位:

  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经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收归财政部门行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批准设立外国会计师事所常驻机构、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对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实行备案等行政职能由会计司行使。

  2、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会签会计司和条法司。

  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等职能由条法司行使。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拟订执业规则;会员注册及管理;组织考试和继续教育;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等。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日起停止使用财政部文号发文。

  6、2000年8月1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法规>的通知》(财办[2000]7号)中有关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规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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