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干部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政联字第4号]  [2002-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关心军队伤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特别是1980年军队精简整编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军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不少军队伤病残干部得到了较好安置。但目前仍有部分伤病残干部长期滞留军队。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本着有利于部队全面建设,有利于伤病残干部身心健康和安置管理的原则,现就滞留军队的伤病残干部退役安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病残转业、复员干部安置办法

  符合转业、复员条件列入年度转业、复员计划的伤病残干部,分别按照现行转业、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办法进行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其工作安排或协助就业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伤病残退休干部安置办法

  2002年6月底前退休的特等、一等伤残和重症精神病干部 (含部分离休干部,下同)全部纳入2002年伤病残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其他伤病残退休干部纳入正常的年度退休干部安置计划。

  特等、一等伤残和重症精神病退休干部安置的具体办法是:

  (一)计划审报。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2002年10月底前将安置审定表(附伤残证书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的复印件)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省级民政部门和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2002年11月底前分别将安置审定表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申报程序和办法参照2001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的规定办理。

  (二)住房保障。原则上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执行。住房补贴经费按标准计算后,不足7万元的按7万元计算。退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在住房补贴经费下拨后一年内解决好住房。

  (三)安置形式。重症精神病退休干部实行分散安置。特等、一等伤残退休干部,可分散安置,也可进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安置。

  (四)交接办法。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进行交接。填报《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介绍信》(三联单)时,在说明中注明伤残等级和精神病类别。

  三、伤病残退役干部有关待遇

  (一)伤病残干部补助费。列入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计划, 2003年12月底前离队的伤残转业干部和伤残、慢性病复员干部,以及2004年12月底前离队的伤残和重症精神病退休干部,没有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199号)享受伤残保险金的,由军队发给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二)医疗保障和服务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特等、一等伤残和重症精神病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安置地地方有条件的,按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行医疗保障办法执行,重症精神病退休干部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安置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对地方接收重症精神病员的医院,财政适当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军队按每人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床位、设备或改善医疗条件等开支。地方尚不具备条件的,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经费转拨给军队指定医疗单位,由部队负责保障,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法实施后,再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关系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交接后的服务管理,按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伤病残干部在保卫国家安全、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党委要把妥善安置好这部分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尽力解决好这部分伤病残干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愉快地离开部队到地方安家。军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时完成交接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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