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8号]  [2002-09-26]

 新疆(自治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52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定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
      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2002年8月7日 民航运函[2002]529号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 鞑靼斯坦航空公司(“aircompany tatarstan”)将于2002年9月10日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u9-583/584
  机型:tu154
  班期:周二、五
  航线: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往返
  2.航班号:u9-585/58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四
  航线: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期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