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2002-09-12]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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