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造船厂内销远洋船退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2〕80号]  [2002-07-22]

增值税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大连造船厂远洋内销船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字[2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将国家给予内销远洋船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大连造船厂2000年1-8月建成内销的4条远洋船,可以按照《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值税返还税额,由你处办理返还手续。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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