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07-18]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税率调整为11%。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11%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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