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调节基金专题调研的通知

[财办综〔2002〕109号]  [2002-07-12]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的指示精神,为了解和掌握各地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情况,决定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种类、具体名称、出台时间、审批机关、资金来源(向社会征收、预算拨款或向社会征收与预算拨款结合安排等)、管理方式、资金用途、征收机构、使用部门以及2001年收支余情况等。

  (二)价格调节基金在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在当前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物价持续走低的形势下,价格调节基金是采取预算拨款筹集资金,还是采取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资金,请详细阐述理由。

  二、调研要求

  请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搜集目前本地区仍在执行的各种价格调节基金文件。

  (二)汇总2001年本地区各种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及滚存结余情况。

  (三)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座谈会,充分听取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地区各种价格调节基金作出利弊分析,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起草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调查报告,汇总《各种价格调节基金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各种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2002年8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到部分地区进行重点调研,具体调查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各种价格调节基金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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