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2〕138号]  [2002-07-08]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群众团体:

  为了加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的单位和人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的单位范围包括:在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有关群众团体机关。

  二、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的人员范围

  (一)上述单位原为行政编制的离退休人员。

  (二)对于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退休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含取暖费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并暂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中列支。

  机关服务中心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仍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过去已委托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代管的,可继续维持现状。

  (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不纳入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控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保证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在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名单

  附件:

  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名单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信访局

  外交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含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

  中国作家协会机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

  中国法学会机关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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