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问题的意见

[财法函〔2002〕38号]  [2002-06-28]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规则》适用的范围,应由相关财政部门管辖。对因不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决定而形成的争议,不应当属于《规则》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的范围。有关单位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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