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7号]  [2002-06-1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湖南、海南省国税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广铁集团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广铁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 广州市
  2.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
  3.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
  4.怀化铁路总公司           怀化市
  5.海南铁路总公司           东方市
  6.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州市
  7.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
  8.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
  9.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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