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五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企〔2002〕175号]  [2002-05-27]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报请对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改制设立五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进行批复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2]12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的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化学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中化国际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咨询)、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西南研究院)、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二、各发起人投入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5795.99万元,其中五环化学公司将其所属的与工程设计、工程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和成套设备材料进出口及工程技术服务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上述资产经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后的总资产为12993.84万元,负债为8397.85万元,净资产为4595.99万元;神华集团、双环集团、中化咨询、西南研究院分别以现金出资8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同意各发起人将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1:1折为股本,计5795.99万股,其中五环化学公司、神华集团、双环集团、中化咨询、西南研究院分别持有 4595.99万股、800万股、2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79.29%、13.80%、3.45%、1.73%、 1.7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股份公司成立后,请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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