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0607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期国债为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试点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试点范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海分行的部分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上海、杭州分行的部分营业网点。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及交易工作,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发行总额460亿元,其中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255亿元,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05亿元。
2.本期国债于2002年6月3日招标,6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2日发行结束。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6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从6月17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流通。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试点银行质押贷款(不得跨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数额、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柜台交易试点承销数额进行债权注册。
5.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利率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部分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向社会投资者发售部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招标总额255亿元,其中基本承销额55亿元,竞争性招标额200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发行期内,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 100.10元。分销机构购买本期国债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6月6日至6月12日。
4.发行期内,本期国债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金融机构除外)发售,销售价格为每百元面值100元。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应通过试点银行开立国债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即“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招标利率上限及投标限额。招标利率上限为2.50%;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
3.招标时间。6月3日上午9:00~10:00.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 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缴款日期为2002年6月12日,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招标发行及柜台交易试点部分均按上述日期缴款。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207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1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招标发行及柜台交易试点部分发行手续费率相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0607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期国债为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试点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试点范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海分行的部分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上海、杭州分行的部分营业网点。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及交易工作,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发行总额460亿元,其中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255亿元,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05亿元。
2.本期国债于2002年6月3日招标,6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2日发行结束。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6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从6月17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流通。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试点银行质押贷款(不得跨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数额、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柜台交易试点承销数额进行债权注册。
5.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利率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部分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向社会投资者发售部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招标总额255亿元,其中基本承销额55亿元,竞争性招标额200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发行期内,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 100.10元。分销机构购买本期国债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6月6日至6月12日。
4.发行期内,本期国债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金融机构除外)发售,销售价格为每百元面值100元。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应通过试点银行开立国债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即“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招标利率上限及投标限额。招标利率上限为2.50%;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
3.招标时间。6月3日上午9:00~10:00.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 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缴款日期为2002年6月12日,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招标发行及柜台交易试点部分均按上述日期缴款。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207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1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招标发行及柜台交易试点部分发行手续费率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