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

[〔2002〕政干字第212号]  [2002-0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生活待遇原则和总后勤部《关于完善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1]后财字第591号)规定,现就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标准,按《全军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附后)执行。

  二、计发基数。军队离休干部为离休时的基本工资和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军队退休干部、士官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的计算口径,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地区津贴,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2001年增加的经费,由军费开支(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分别由各自军费渠道开支);从2002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73号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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