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90号]  [2002-05-12]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江西、海南、四川、陕西、青海、贵州、山东、河南、安徽、湖北、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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