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监督管理,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处理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确定及台账管理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由经济建设司会同部门管理司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确定。经济建设司根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情况,设置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并将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部门、分项目统一提供给预算司;预算司确认后分部门、分项目通知部门管理司和国库司。
2.部门管理司分部门、分项目对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并设置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对暂不拨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或经批准拨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登记。
国库司对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不予拨付,将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保留在国库。
3.如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已拨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部门管理司负责收回,作支出缴回人中央金库;如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单位(含已形成工作量和实物的中央财政资金),由部门管理司督促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收回,并上缴中央金库。缴回的中央财政资金作支出缴回处理。
4.根据财库[2002]11号文件规定,部门管理司于下年度第 5个工作日前,将上年度因评审而造成的预算大于拨款的数额提供给预算司、国库司、经济建设司。
5.项目建设单位因违反财经法规被没收的中央财政资金及罚款,按规定直接上缴中央金库。
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处理原则和使用程序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不调整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2.部门管理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调整项目的投资预算,只作为部门管理司、国库司掌握和控制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的依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并调整清算。
3.对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如需安排使用,安排的项目如不涉及项目概算调整,只是审减资金的因素发生变化,由项目主管部门先向部门管理司提出动用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由部门管理司会商经济建设司、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有关司据此在台账中进行登记;部门管理司将经部领导批准的签报和该司同意拨款的书面意见送国库司、经济建设司,作为国库司在审核网中内部追加指标、办理拨款的依据。如安排的项目涉及概算调整,则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部门管理司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司会商预算司、经济建设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再由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部门管理司提出拨款申请,经部门管理司审核后,有关司在相应的台账中登汜。部门管理司将经部领导批准的签报和该司同意拨款的书面意见送国库司、经济建设司,作为国库司在审核网中内部追加指标、办理拨款的依据。
4.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该项目在国库中结余的审减资金,由部门管理司会同经济建设司、预算司按结存数额一次性调减项目的投资预算。
5.年度终了,由经济建设司会同国库司、预算司、部门管理司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进行清账,并结出已竣工验收项目在国库中结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额。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仍结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部门管理司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会同国库司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的衔接工作,定期同国库司进行核对,并做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有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并做好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由经济建设司委托的基本建设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监督管理,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处理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确定及台账管理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由经济建设司会同部门管理司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确定。经济建设司根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情况,设置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并将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部门、分项目统一提供给预算司;预算司确认后分部门、分项目通知部门管理司和国库司。
2.部门管理司分部门、分项目对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并设置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对暂不拨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或经批准拨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登记。
国库司对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不予拨付,将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保留在国库。
3.如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已拨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部门管理司负责收回,作支出缴回人中央金库;如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单位(含已形成工作量和实物的中央财政资金),由部门管理司督促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收回,并上缴中央金库。缴回的中央财政资金作支出缴回处理。
4.根据财库[2002]11号文件规定,部门管理司于下年度第 5个工作日前,将上年度因评审而造成的预算大于拨款的数额提供给预算司、国库司、经济建设司。
5.项目建设单位因违反财经法规被没收的中央财政资金及罚款,按规定直接上缴中央金库。
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处理原则和使用程序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不调整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2.部门管理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调整项目的投资预算,只作为部门管理司、国库司掌握和控制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的依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并调整清算。
3.对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如需安排使用,安排的项目如不涉及项目概算调整,只是审减资金的因素发生变化,由项目主管部门先向部门管理司提出动用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由部门管理司会商经济建设司、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有关司据此在台账中进行登记;部门管理司将经部领导批准的签报和该司同意拨款的书面意见送国库司、经济建设司,作为国库司在审核网中内部追加指标、办理拨款的依据。如安排的项目涉及概算调整,则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部门管理司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司会商预算司、经济建设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再由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部门管理司提出拨款申请,经部门管理司审核后,有关司在相应的台账中登汜。部门管理司将经部领导批准的签报和该司同意拨款的书面意见送国库司、经济建设司,作为国库司在审核网中内部追加指标、办理拨款的依据。
4.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该项目在国库中结余的审减资金,由部门管理司会同经济建设司、预算司按结存数额一次性调减项目的投资预算。
5.年度终了,由经济建设司会同国库司、预算司、部门管理司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进行清账,并结出已竣工验收项目在国库中结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额。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仍结存的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部门管理司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台账,会同国库司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的衔接工作,定期同国库司进行核对,并做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有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并做好审减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由经济建设司委托的基本建设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中央财政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