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 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
(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
(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
(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
(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
(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
(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
(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
(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
(十)科技副县长培训;
(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
(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
(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
(十四)院土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
(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
(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
(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
(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
(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
(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
(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
(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
(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
(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七条 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训任务。
(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交的年度决算报告。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及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培训业务问题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表标准
(国内培训部分)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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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 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
(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
(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
(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
(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
(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
(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
(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
(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
(十)科技副县长培训;
(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
(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
(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
(十四)院土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
(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
(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
(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
(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
(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
(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
(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
(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
(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
(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七条 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训任务。
(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交的年度决算报告。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及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培训业务问题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表标准
(国内培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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