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经济建设司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具体职责的通知

[财办发〔2002〕24号]  [2002-03-11]

部内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字[2000]7号)中有关经济建设司(以下简称“经建司”)“指导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基建投资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统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间工作关系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字[2001]16号)中有关“经济建设司统一管理财政基建投资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经部领导批准,现将经建司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具体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会同部内有关司统一拟订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统一下达委托评审任务。部内有关司将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审核的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财政专项支出评审计划和要求送经建司,经建司归口统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审报告,由经建司会同部内有关司确认批复,并研究处理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其中部门管理司提出的基建专项评审任务,有关问题的处理由经建司转部门管理司负责处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政专项支出评审报告由部门管理司负责处理。

  四、归口统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经费。申请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和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的管理工作。

  五、会同部内有关司协调并督促被评审单位协助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评审工作。

  六、财政性基建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由经建司负责归档管理;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财政专项支出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由部门管理司负责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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