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98号]  [2002-02-28]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法规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