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飞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号]  [2002-01-2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以下称西飞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飞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略),2001年由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西飞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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