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2002年账务设置有关法规的通知

[财库〔2001〕68号]  [2001-12-20]

中央有关部门,同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根据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法规,现将行政单位会计2002年账务设置的有关法规通知如下:
  一、《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总体安排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调整,各行政单位会计账务设置应根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变化作相应处理。
  二、“拨入经费”、“拨出经费”应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三、“经费支出”科目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的“目”级科目按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法规调整设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