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鲁木齐石化总厂西峰工贸总公司所产发动机检测专用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935号]  [2001-12-18]

消费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确认发动机检测专用油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请示》(中油财字[2001]21号),反映该集团公司所属乌鲁木齐石化总厂西峰工贸总公司,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生产的唯一定点单位。所产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是在生产过程中用于检测发动机性能的一种专用油,其理化指标、生产技术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均不同于倾点-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并不是发动机的燃料油。鉴此,对该厂生产的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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