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境外公司以及境外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等改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适用科目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1号]  [2001-12-14]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48号)下发后,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落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境外公司以及境外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等改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律按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适用科目办理缴库。对2001年上述企业已缴入地方国库的中央级所得税,要立即从地方国库调入中央国库,有关调库工作请在12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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