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
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单独核拨,专项用于“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项目建设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完成,经专家验收通过后,该网络试运行一年,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资金开支;进入正常运行后发生的各项开支,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正常预算。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后上交财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教育部负责整个网络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北京科技大学负责网络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项目总体需求规划设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评审,系统运行维护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网络项目的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配备、系统集成以及应用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管理
1.北京科技大学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以及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网络建设的实际需要,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报教育部,同时抄财政部,由教育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北京科技大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教育部对报来的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款。年度终了,由北京科技大学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并撰写年度网络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
2.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新增的开支项目,须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费审批权限
项目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单笔合同或支出项目,可由北京科技大学指定专人负责审批;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项目,必须报经教育部审定,如遇重大项目支出,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经费开支范围
1.设备购置支出:为建设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所必须购置的服务器、安全防范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外设、UPS及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中心机房环境建设(空调、消防等)等设备的支出;
2.软件研制、开发、系统集成支出:主要包括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以及进行系统开发所必需的工具软件的购置及系统集成等支出;
3.项目建设期间与项目相关的日常运行支出: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含网络通讯费、线路租用费)、维护费用(含维护人员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技术服务费用(含中介服务报酬),以及项目参与人员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误餐费、加班费(误餐费与加班费的标准沿用项目建设单位开支标准)等支出;
4.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中心机房建设、改造、装修、供电设施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5.培训方面的支出:包括网络使用单位及维护单位的人员培训,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教材、场地租金、培训教师的劳务酬金等支出;
6.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会议费、研讨会、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专家验收费等支出;
7.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资金的每项开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聘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建议,报教育部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及运行正常后日常维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单独登记造册,合理维护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核销;对于由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必须及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并提交详细情况说明报告,由教育部和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领导与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单独核拨,专项用于“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项目建设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完成,经专家验收通过后,该网络试运行一年,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资金开支;进入正常运行后发生的各项开支,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正常预算。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后上交财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教育部负责整个网络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北京科技大学负责网络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项目总体需求规划设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评审,系统运行维护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网络项目的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配备、系统集成以及应用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管理
1.北京科技大学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以及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网络建设的实际需要,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报教育部,同时抄财政部,由教育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北京科技大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教育部对报来的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款。年度终了,由北京科技大学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并撰写年度网络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
2.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新增的开支项目,须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费审批权限
项目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单笔合同或支出项目,可由北京科技大学指定专人负责审批;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项目,必须报经教育部审定,如遇重大项目支出,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经费开支范围
1.设备购置支出:为建设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所必须购置的服务器、安全防范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外设、UPS及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中心机房环境建设(空调、消防等)等设备的支出;
2.软件研制、开发、系统集成支出:主要包括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以及进行系统开发所必需的工具软件的购置及系统集成等支出;
3.项目建设期间与项目相关的日常运行支出: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含网络通讯费、线路租用费)、维护费用(含维护人员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技术服务费用(含中介服务报酬),以及项目参与人员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误餐费、加班费(误餐费与加班费的标准沿用项目建设单位开支标准)等支出;
4.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络中心机房建设、改造、装修、供电设施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5.培训方面的支出:包括网络使用单位及维护单位的人员培训,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教材、场地租金、培训教师的劳务酬金等支出;
6.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会议费、研讨会、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专家验收费等支出;
7.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资金的每项开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聘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建议,报教育部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及运行正常后日常维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单独登记造册,合理维护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核销;对于由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必须及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并提交详细情况说明报告,由教育部和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领导与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