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的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和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以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增加退休士官退休费。以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按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中附表的式样,依据以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年10~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2年 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的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和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以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增加退休士官退休费。以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按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中附表的式样,依据以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年10~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2年 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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