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98号]  [2001-12-1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河北、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是国务院确定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神华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1 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神木县2 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含所属结算部) 北京市3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神木县4 神华集团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5 神华黄华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沧州市6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7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胜市8 神华万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胜市9 神华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10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头市11 神华集团乌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海市12 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海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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