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1〕政干字第479号]  [2001-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原则和总后勤部《关于归并全军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45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志愿兵)的地区性补助、补贴和津贴统一归并为地区生活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助、地区生活津贴(补助)、地区性临时补贴、西藏毗邻地区生活补助、特区津贴、海岛生活补助、驻粤 (琼)部队生活补贴、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统一并入地区生活津贴。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享受地区生活津贴的范围和标准,按《全军地区生活津贴标准表》执行。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的地区生活津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增加的经费,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1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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