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1〕1号]  [2001-11-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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