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3号]  [2001-11-09]


 北京、吉林、四川、甘肃、上海、湖北(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2001]第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6家企业提取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用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万元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1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4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2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1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58号3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68     四川省成都市外东包江桥4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73     甘肃省兰州市盐场路118号5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109    上海市延安西路1262号6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55     湖北省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合计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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